股权强制执行
最后更新:2026-08-2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强制执行 | 网络司法拍卖 | 执行异议复议 | 执行程序追加股东
核心法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20号):2021-12-20 公布,2022-01-01 施行,共 19 条,系统规定股权冻结、变价、拍卖的执行规则 [现行有效]
- 《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冻结、拍卖、执行异议) [现行有效]
- 《公司法》(2023 修订,2024-07-01 施行):股权转让、股东名册、登记对抗等实体规则是股权执行的基础 [现行有效]
来源权威分布
本概念文章引用的原始资料按知识库权威分级分布如下。
| 效力层级 | 数量 | 来源 |
|---|---|---|
| 优先源 | 2 | 中国法律法规数据库(法释〔2021〕20号原文)、理解与适用×1 |
| 案例库 | 1 | 人民法院案例库 |
一、适用范围与执行对象
适用股权范围(第1条)
本规定所称"股权"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但除外: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以及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上市公司股票适用证券执行的专门规则)。
执行对象边界(第2条)
被执行人是公司股东的,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其在公司持有的股权,不得直接执行公司的财产——公司人格独立原则在执行程序中的体现,股权执行与公司财产执行严格区分。
管辖(第3条)
以被执行股权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的,股权所在地 = 股权所在公司的住所地。
二、股权冻结规则
冻结依据(第4条)
法院可以冻结下列资料或信息之一载明的属于被执行人的股权:
- 股权所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等资料
- 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备案信息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
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对被冻结股权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案外人异议)审查——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争议即通过此路径处理。
冻结限额(第5条)
冻结以价额足以清偿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冻结;股权价额无法确定的,可按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比例或数量冻结。被执行人认为超标的额的,可依民事诉讼法第225条提出书面异议(执行行为异议),成立的 7 日内解除超额部分。
冻结生效时点与顺位(第6条)——核心规则
- 法院冻结股权应向公司登记机关送达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 股权冻结自在公示系统公示时发生法律效力
- 多个法院冻结同一股权的,以在公示系统先办理公示的为在先冻结
冻结的对抗效力(第7条)
被执行人就被冻结股权所作的转让、出质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增减资等重大行为的报告义务(第8条)
法院可以向股权所在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实施增资、减资、合并、分立等对股权比例、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前向法院书面报告;公司未报告即实施的,依民事诉讼法第114条处理。公司或董监高故意通过上述行为导致被冻结股权价值严重贬损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侵权/债权人保护路径)。
股息红利冻结(第9条)
可冻结被执行人基于股权享有的股息、红利等收益;收益到期时公司应通知法院,法院可书面通知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或法院履行。公司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的,不影响法院要求其支付。
三、变价与拍卖
自行变价(第10条)
被执行人申请自行变价被冻结股权,经申请执行人及其他已知执行债权人同意,或变价款足以清偿执行债务的,法院可以准许——但应在能控制变价款的前提下监督其在指定期限内完成,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参考价确定(第11-12条)
-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处置参考价,参照确定起拍价
- 需要的材料可向公司登记机关、税务机关调取,或责令被执行人、公司提供;拒不提供可强制提取并处罚
- 经当事人书面申请,可委托审计机构对公司进行审计
- 材料缺失无法评估的,通知评估机构按现有材料评估并告知不利后果;仍无法出具报告的,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可适当高于执行费用确定起拍价(股权明显无价值的除外)
网络司法拍卖(第13条)与 网络司法拍卖 衔接
拍卖股权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拍卖所得可能明显高于债权额及执行费用的,应对相应部分股权拍卖;分割拍卖严重减损整体价值的,经被执行人书面申请可一并拍卖。
不得阻却拍卖的情形(第14条)——实务高频争点
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以下列情形之一请求不得强制拍卖的,法院不予支持:
- 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 被执行人认缴出资未届履行期限
-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该股权自行转让有限制
- 公司章程、股东协议对该股权自行转让有限制
具有第 1、2 项情形的股权拍卖时,应在拍卖公告中载明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期限等信息;股权处置后相关主体依照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义务(与 执行程序追加股东、股东出资责任衔接)。
审批类股权(第15条)
股权变更须经批准的(如金融机构、外商投资等),拍卖公告应载明竞买人资格条件;买受人成交后须办理批准手续,未在合理期限内取得批准的重新拍卖且原买受人不得参加;明知不符资格仍竞买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不足补差的可裁定补交、强制执行。
增减资导致比例变化(第16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交付股权,公司在文书作出后增减资导致实际持股比例变化的:
- 文书写明出资额的,按出资额交付
- 文书仅写明比例的,按文书作出时该比例对应出资额占当前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交付
与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的衔接(第17条)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中,当事人请求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登记且主张成立的应予支持;未提出的可释明。生效法律文书仅确认股权归属的,当事人自行办理变更手续;就此申请强制执行的,不予受理(确认之诉无给付内容)。
参照适用(第18条)
被执行人在其他营利法人享有的投资权益(如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以外形态的权益)的强制执行,参照适用本规定。
四、实务要点
- 冻结顺位以公示为准:债权人应尽早推动法院完成公示系统公示,多轮冻结中以公示先后定顺位——尽调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股权冻结信息是关键动作
- 未实缴股权可以拍卖:认缴未实缴、出资未届期均不构成阻却执行的事由,但公告须载明出资信息,买受人受让后承担相应出资义务——这直接影响股权拍卖的成交价与流拍率
- 章程/股东协议转让限制不能对抗司法拍卖:优先购买权安排不阻却强制执行,但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问题仍需按公司法规则处理
- 防范公司方稀释股权:冻结后可要求公司就增减资、合并分立履行报告义务;发现恶意贬损的,另行诉讼追责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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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原文
[优先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20号)
书籍
[优先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2023)
案例分析
[优先源]某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荆某某、陈某某等股权转让执行纠纷执行复议案(人民法院案例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