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2026-06-29 发布,2026-06-30 施行,共23条)
建工司法解释(二)
最后更新:2026-08-08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实际施工人 |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 挂靠与分包 | 违法分包与转包
《建工司法解释(二)》是继《建工司法解释(一)》(法释[2020]25号)之后,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出台的第二部专门司法解释,于 2026 年 3 月 17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969 次会议通过,2026 年 6 月 29 日公布,自 2026 年 6 月 30 日起施行,共 23 条 [法条原文-知识库:中国应用法学发布文本]。
施行规则(第23条):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 最重大的制度变化:本解释不再使用"实际施工人"表述,原"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规则(源于法释〔2004〕14号第26条)正式终结,相关权利救济统一归入"折价补偿"与"代位权"两大民法基本原理。详见 实际施工人 第十条。
核心法条(23条要点)
一、合同效力(第1—2条)
- 第1条: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当事人未经招标订立合同,但起诉时已不再属于必须招标范围的,不应仅以未招标认定合同无效。
- 第2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投标人以意向书、会议纪要、补充协议等形式就工程范围、价款等实质性内容谈判且该投标人中标,或通过招投标程序与承包人订立合同的,依《招标投标法》关于禁止串通投标、禁止先行谈判的规定认定中标合同无效。
二、资质借用(挂靠)与责任主体(第3—5条)
- 第3条:建筑施工企业出借资质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认定出借资质、允许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合同无效;约定的资质借用费、使用费不予支持。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借用资质的单位/个人参照其与建筑施工企业关于工程款支付的约定,请求建筑施工企业支付折价补偿款的,予以支持。
- 第4条:借用资质方以出借资质企业名义与发包人订立合同——
- 发包人订立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资质借用情形的,借用方以该合同直接约束自己和发包人为由请求发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的,不予支持;
- 借用方证明发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资质借用情形的,就其施工工程向发包人请求折价补偿的,法院应通知出借资质企业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根据发包人付款、借用方施工情况,判决发包人向借用方承担责任。
- 第5条:借用资质方以出借资质企业名义购买材料、租赁设备等,相对人依《民法典》第172条表见代理规定请求该建筑施工企业承担民事责任的,予以支持。
三、转包、违法分包与代位权(第6—7条)——"实际施工人"路径重构
- 第6条:承包人违反《民法典》第791条、《建筑法》第28、29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 接受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单位/个人参照转包或分包合同请求承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的,予以支持;
- 接受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单位/个人请求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或赔偿损失的,不予支持。
- 第7条:借用资质的单位/个人、接受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单位/个人,依据《民法典》第535条代位权规定,以出借资质企业、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影响自己债权实现为由,向发包人行使代位权的,予以支持。
第6条后段直接否定了原"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起诉发包人的路径;第7条将其统一纳入代位权诉讼体系。这是本解释对建设工程纠纷裁判格局影响最深远的变化。
四、农民工工资保护(第8条)
- 第8条:参与工程建设的农民工,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29、30、36、37条,请求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等施工单位先行垫付、先行清偿或清偿拖欠工资的,予以支持。
五、工程价款结算(第9—13条)
- 第9条:约定固定价格结算的,当事人以工期人工费、主材价格重大变化为由请求调整价款的,不予支持;但另有约定或符合《民法典》第533条情势变更规定的除外("价格风险自负"原则)。
- 第10条: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已施工部分价款无约定且不能协商一致的,可参照合同订立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计价标准/方法,确定已施工部分占全部工程价款的比例,以该比例乘以固定总价确定("半拉子"工程比例折算)。
- 第11条:《民法典》第793条第1款"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包括约定的工程价款金额、计价方式、支付时间、调整方法和结算方法等。
- 第12条:施工合同无效但质量合格,发包人与承包人就折价补偿款达成协议的,一方主张按协议确定权利义务的,予以支持;发包人与承包人、接受转包或违法分包方就折价补偿款达成协议的,参照处理。
- 第13条:约定以审计/财政评审结论确定价款的,非因承包人原因逾期未出具或结论明显不符的,承包人申请司法鉴定的应予准许;合理期限无约定的,不得超过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一年("审计一年大限")。未约定以审计结论定价的,发包人请求以审计结论确定价款的,不予支持。
六、质量保证金、合同解除与修复(第14—16条)
- 第14条:合同解除,承包人主张以应得工程价款为基数预留质量保证金的,予以支持;保证金返还期限从承包人退场之日起算(退场后解除的,从解除之日起算)。合同无效且未完工的,以应得折价补偿款为基数,从退场之日起算。
- 第15条:合同解除后,发包人请求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施工资料等的,予以支持;承包人退场前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依《民事诉讼法》第84条处理。
- 第16条:因承包人原因质量不符约定,发包人未通知修复即请求判令承包人先行支付修复费用的,不予支持;承包人拒绝修复或合理期限内未修复至符合约定的,发包人修复后请求承包人承担合理修复费用的,予以支持。
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第17—21条)
- 第17条:承包人请求确认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法院应查明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价款数额及相应工程,并在判决主文中明确。承包人就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窝工等损失主张优先受偿的,不予支持。
- 第18条:承包人依其与发包人订立的折价协议主张已行使优先受偿权,同时满足(一)工程质量合格、(二)工程可折价、(三)发包人逾期付款经催告合理期限未付、(四)折价金额与实际价值基本相当的,予以支持。
- 第19条:工程价款债权受让人就工程折价或拍卖款主张优先受偿的,综合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价款是否结算、转让合同效力、受让人是否支付合理转让款等因素裁判。
- 第20条:工程毁损、灭失或被征收,承包人就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主张优先受偿的,予以支持。
- 第21条:合同约定给付工程款日期,因工期顺延等客观原因协商变更的,自变更后日期起算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但结算协议明确约定给付日期的,自该日起算。
八、违法线索移送与施行(第22—23条)
- 第22条:审理中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资质借用或严重质量问题的,及时通报、移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涉嫌犯罪的,移送侦查机关。
- 第23条:本解释自 2026 年 6 月 30 日起施行;施行后新受理一审案件适用;此前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与既有制度的衔接
- 与《建工司法解释(一)》(法释[2020]25号)并行适用:解释一未被废止,但其第43条"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规则在 2026-06-30 后新受理一审案件中已被解释二第6条否定 [法条原文-知识库:高杉LEGAL解读]。
- 与《民法典》有机衔接:资质借用责任(第791条)、转包/违法分包禁止(第791、28、29条)、折价补偿(第793条)、代位权(第535条)、表见代理(第172条)、情势变更(第533条)等。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正式文本
- 法释〔2026〕12号《建工司法解释(二)》全文(2026-06-30 施行)
- 人民法院报:最高法发布《建工司法解释(二)》
权威解读
- 袁华之:从条文解读到实践回应——《建工解释二》观察
- 王毓莹:《建工解释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发展
- 全奕颖:有温度 有力度 有厚度——《建工解释二》护航农民工"薪"安
- 王毓莹:《建工解释二》的司法哲学与规范逻辑
实务回应
- 高杉LEGAL:实际施工人取消后,如何直接起诉发包人?
- 最高法发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2026-06-29,配套解释二)